大连债务纠纷律师

-赵瀚明

18346054377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财产保全申请与解除要具备什么条件?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14日 来源: 大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gyzsjdls.com/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财产保全申请与解除要具备什么条件具体请见下文: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联系电话:18346054377

全国服务热线

18346054377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