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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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对内效力是什么?企业存在哪些债务风险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6日 来源: 大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gyzsjdls.com/

  赵瀚明律师,大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连带债务对内效力是什么?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有的比较复杂,一个债权人对应多个债务人,这些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形成了连带关系。连带债务的价值很大,可以帮助债权人及时回收债务。从连带债务法律效力看,有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之分。那么,连带债务对内效力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连带债务对内效力是什么

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是,如果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否对其适用。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根据是一个债务人为他人履行了债务,依公平原则,使履行超过自己债务份额的债务人取得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要件是求偿权人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并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求偿权的范围不仅包括超出求偿权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同时还包括履行债务的必要费用以及由求偿权人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至的费用。

二、连带债务制度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

连带债务的的一项制度价值是降低交易风险,促进交易发展。由于某些交易的高风险性使交易者在交易中承担巨大的风险。交易者因惧怕风险而不敢涉足这类交易,这就影响这类交易的进行和发展,但是社会需要这类交易的进行和发展。连带债务的出现正好降低了某些高风险交易的风险度,交易者在设置连带债务这种债务人之间的保证后就可以在低风险的情况下从事这类交易。交易也就随之发展起来,交易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活跃。连带债务的另一项制度价值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充分、及时的实现。

综上所述,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向一名或者多名债务人追偿债务,这是外部效力。而连带债务对内效力主要是指某一债务人将债务清偿完毕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关系消失,超出部分可以向其它债务人追讨。这一点很重要,这里也是提醒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自己那部分债务。

企业存在哪些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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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有风险,民间借贷中的私人借款也会有风险,作为企业在发生债务时也会有相应的债务风险。具体来说,企业存在哪些债务风险呢为了能够避免在企业债务风险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应该如何有效应对企业的债务风险呢请跟随一起进行详细了解。

一、企业存在哪些债务风险

企业的债务风险是指企业作为债权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从风险来自于企业自身还是企业外部环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行业保护主义引发的债务风险。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涉及到该地区、该行业的利益,其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对内实行特殊保护与扶持,对外进行歧视和排挤,致使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其他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等手法推销残次伪劣产品,骗签合同,或者借机占领市场、挤垮竞争对手。这样做的后果使受害企业产品积压,陷入危机,只好靠举债、拖债度日。

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引发的债务风险:

1、订立合同时的失过。目前仍有分布企业未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律管理制度,法律意识淡薄,订约前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结果上当受骗、货款两空,或者是货款久拖不得。

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企业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收货款,结果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不断增多,债务数额不断扩大,以致于其无力偿还,只好任其拖欠。

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权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以至超过诉讼时效。

二、如何有效应对企业的债务风险

企业债务发生后,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及时预防,长久堆积的债务会将企业拖入绝境,如何有效应对企业的债务风险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也可以与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债权转为股权,将债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具体的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方式:

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和去年实施的新《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兼并清债。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作为企业,对债权债务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企业要懂得怎么预防和应对企业的债务风险,以避免因债务风险而使企业蒙受损失。不同于民间借贷,在风险发生之时,企业在处理债务风险的问题上比民间借贷更为复杂,也更容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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