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债务纠纷律师

-赵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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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公司股份公司法人风险是什么 债权转让什么情况下才有效?

添加时间:2022年1月12日 来源: 大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gyzsjdls.com/

  赵瀚明律师,大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拥有公司股份公司法人风险是什么

导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人承担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作为公司的法人,需要有一定的投资能力,同时也是需要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要知道现实生活中,各个行业的竞争激烈,随时都会出现各种风险,以此,作为一个公司法人要有随时面对风险的心理。那么拥有公司股份公司法人风险是什么

一、拥有公司股份公司法人风险是什么

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的风险仅限于出资范围内,也就是说出资10万元的股东,在出资以后,即使公司负债累累倒闭,也就是承担10万出资无法收回本金及收益的风险,其他经营风险是不承担的如果公司涉及刑事犯罪,只要股东没有参与刑事犯罪就不会受牵连。以上关于股份公司法人风险就为大家介绍到此。

二、公司法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了,意味着需求增加了,对于抓住人们需求的企业来说,可以进一步的发展,相反,就会面临经营的危机,因此就需要股份公司法人风险承担力较强的人来带领大家走出困境,一起解决面对的问题。

债权转让什么情况下才有效?

导读:债权转让有效的情况有存在有效的合同、可让与的债权、达成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债权转让什么情况下才有效

1、债权转让生效条件一——存在有效的合同。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债权转让生效条件二——可让与的债权。

按照法律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生效条件三——达成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债权转让的风险防范

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

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

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也明确的规定债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转让的方式是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而且中间转让也必须要让三方人都同意这件事情,三方也是要协定协议,这样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受到保障,这样转让也会会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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