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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什么不同点 债权转让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6日 来源: 大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gyzsjdls.com/

  赵瀚明律师,大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什么不同点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什么不同点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涉及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和权利享有主体都有所变化等,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承担;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

债权转让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债权转让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以上是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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