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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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所具有的功能 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种类划分标准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7日 来源: 大连债务纠纷律师   http://www.gyzsjdls.com/

  赵瀚明律师,大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我国票据所具有的功能


  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兑功能。这是票据的原始功能。从票据的最早起源来看,正是“汇”和“兑”的需要,才孕育了票据这一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事物的诞生。而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钱的需要,使得票据的汇兑功能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特别是现代国际贸易,几乎绝大多数是利用票据的汇兑功能,进行国际结算,以减少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2.支付功能。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的使用。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既可以避免携带大量现金的不安全性,又可以避免清点现钞可能产生的错误和所花费的时间。以票据作为商品交换活动中的主要支付手段,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表现。


  3.信用功能。这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现代商品交易中,信用交易是大量存在的。卖方通常不能在交付货物的同时,获得价金的支付。如果这时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就可以将挂账信用转化为票据信用,把一般债权转化为票据债权,使得权利外观明确、清偿时间确定、转让手续简便,以获得更大的资金效益。同时,贴现制度的存在又使得持票人可以提前将票据转化为现金,将商业信用进一步转化为银行信用。票据的信用功能,已成为票据最主要的功能,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4.结算功能。又叫债务抵销功能。简单的结算就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两张票据都届到期日即可抵销债务,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复杂的结算是通过票据交换制度完成的。通过票据交换所,将到期票据相互抵销。


  5.融资功能。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资金。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完成的。即通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一般说来,各国的商业银行均经营票据的贴现业务,中央银行则经营票据的再贴现业务。银行经营贴现业务的目的就是向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



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种类划分标准


  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其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这一“物”本身,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它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主张,并且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又称为绝对的抗辩和客观的抗辩。


  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说来有:


  第一,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二,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三,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第四,票据尚未到期,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但这种抗辩只是延缓权利主张的抗辩,并非否定权利主张的抗辩。


  第五,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的,如票据上明确记载票据金额已清偿或者已抵销、免除或提存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六,票据遗失后,法院依票据权利人的公示催告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就丧失了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依此票据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七,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八,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


  第九,在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可以提出非本人所为或非完全本人所为的抗辩。


  第十,票据在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或因欠缺保全手续而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时效完成或欠缺保全手续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票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所以仅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又称为主观抗辩和相对抗辩。


  对人抗辩的发生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说来有:


  第一,虽然票据是无因证券,但在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第二,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票据义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三,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四,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因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第五,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拣拾等非正当途径取得时,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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